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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曝光5起特种设备典型违法案例

7月9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近期查处的5起特种设备领域典型违法案例予以集中曝光。此次曝光的案例涉及电梯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检验机构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压力管道检验、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叉车安全保护装置失效且逾期未改、加油站未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制度等多个方面,问题覆盖检验检测、使用管理、充装作业等关键环节。

据了解,2026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扎实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筑底行动”,落实“体检式监管、服务型执法”模式。从生产、经营到使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全链条进行了拉网式排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规范检验检测和维保行业秩序,守护特种设备安全底线。

曝光内容如下

案例一: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电梯检测结果、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检测案

202512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存在出具虚假电梯检测结果、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电梯检测的违法行为。经查,该机构在实际未开展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的情况下,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电梯检测报告,且未按《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规定的检测方法开展相应的检测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之规定。20263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机构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2万元。

安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电梯检验检测是排查设备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的关键技术环节,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是验证电梯制动系统可靠性的核心检测项目,是电梯安全性能的重要验证内容。未按规范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将无法准确反映设备真实安全状况,可能导致存在制动性能隐患的电梯继续运行,威胁公众乘梯安全。

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检验检测质量的责任主体,要恪守执业准则,严格依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流程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检测过程可追溯、检测结果真实准确。严禁缺项漏项、简化程序,严禁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检验检测报告,切实筑牢特种设备安全的技术防线。

案例二:某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电梯检测结果、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压力管道检验案

202512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机构存在出具虚假电梯检测结果、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压力管道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经查,该机构在实际未开展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的情况下,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电梯检测报告;存在对压力管道未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的规定开展埋藏缺陷检测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之规定。20263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机构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2.75万元。

安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各类检验检测业务,对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电梯制动性能、压力管道埋藏缺陷均是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风险点,对应的检验检测项目是排查隐患、保障设备安全的关键技术手段。检验缺项漏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会导致设备本体隐患无法被及时发现和消除,不能保障电梯、压力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全面落实检验检测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控体系,对电梯、压力管道等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实行全流程管控,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行为合规、数据真实、结论准确,发挥检验检测的技术支撑作用。

案例三:林西县某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62月,林西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林西县某单位在用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0265月,林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定期检验是排查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磨损、老化、性能下降等隐患的法定强制性要求,是保障设备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特种设备长期运行过程中,部分部件损耗问题难以通过日常巡查全面识别,未经定期检验,难以及时排查消除潜在隐患,不利于保障设备运行安全与相关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定期检验主体责任,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确保设备始终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严禁设备超期未检继续使用,切实把好设备使用安全关。

案例四: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且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案

20264月,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以下简称叉车)存在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及定期检验标志、叉车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经后续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上述问题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因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校验检修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演练,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要求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叉车是工厂厂区作业常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是设备合法合规使用的法定凭证,未按规定在设备显著位置张贴使用标志,既违反了法定管理要求,也不利于日常安全管控;安全保护装置是保障叉车安全运行的重要防护屏障,是防控车辆运行风险的重要部件。定期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开展校验、检修并留存记录,是保障其性能稳定、灵敏可靠的必要措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是规范突发状况处置、降低事件影响的制度保障,结合设备使用实际制定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是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举措。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规定办理设备使用登记并将使用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定期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校验、检修并如实记录,确保安全防护装置持续有效;结合自身生产作业实际制定完善应急专项预案,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全面夯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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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7月9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近期查处的5起特种设备领域典型违法案例予以集中曝光。此次曝光的案例涉及电梯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检验机构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压力管道检验、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叉车安全保护装置失效且逾期未改、加油站未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制度等多个方面,问题覆盖检验检测、使用管理、充装作业等关键环节。据了解,2026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扎实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筑底行动”,落实“体检式监管、服务型执法”模式。从生产、经营到使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全链条进行了拉网式排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规范检验检测和维保行业秩序,守护特种设备安全底线。曝光内容如下案例一: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电梯检测结果、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检测案2025年12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存在出具虚假电梯检测结果、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电梯检测的违法行为。经查,该机构在实际未开展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的情况下,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电梯检测报告,且未按《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规定的检测方法开展相应的检测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之规定。2026年3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机构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2万元。安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电梯检验检测是排查设备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的关键技术环节,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是验证电梯制动系统可靠性的核心检测项目,是电梯安全性能的重要验证内容。未按规范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将无法准确反映设备真实安全状况,可能导致存在制动性能隐患的电梯继续运行,威胁公众乘梯安全。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检验检测质量的责任主体,要恪守执业准则,严格依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流程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检测过程可追溯、检测结果真实准确。严禁缺项漏项、简化程序,严禁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检验检测报告,切实筑牢特种设备安全的技术防线。案例二:某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电梯检测结果、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压力管道检验案2025年12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机构存在出具虚假电梯检测结果、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压力管道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经查,该机构在实际未开展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的情况下,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电梯检测报告;存在对压力管道未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D7005-2018)的规定开展埋藏缺陷检测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之规定。2026年3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机构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2.75万元。安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各类检验检测业务,对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电梯制动性能、压力管道埋藏缺陷均是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风险点,对应的检验检测项目是排查隐患、保障设备安全的关键技术手段。检验缺项漏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会导致设备本体隐患无法被及时发现和消除,不能保障电梯、压力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全面落实检验检测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控体系,对电梯、压力管道等各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实行全流程管控,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行为合规、数据真实、结论准确,发挥检验检测的技术支撑作用。案例三:林西县某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2026年2月,林西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林西县某单位在用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继续使用,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2026年5月,林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安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定期检验是排查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磨损、老化、性能下降等隐患的法定强制性要求,是保障设备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特种设备长期运行过程中,部分部件损耗问题难以通过日常巡查全面识别,未经定期检验,难以及时排查消除潜在隐患,不利于保障设备运行安全与相关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定期检验主体责任,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确保设备始终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严禁设备超期未检继续使用,切实把好设备使用安全关。案例四: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且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案2026年4月,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以下简称“叉车”)存在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及定期检验标志、叉车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经后续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上述问题整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因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安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校验检修安全附件与安全保护装置、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演练,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要求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叉车是工厂厂区作业常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是设备合法合规使用的法定凭证,未按规定在设备显著位置张贴使用标志,既违反了法定管理要求,也不利于日常安全管控;安全保护装置是保障叉车安全运行的重要防护屏障,是防控车辆运行风险的重要部件。定期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开展校验、检修并留存记录,是保障其性能稳定、灵敏可靠的必要措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是规范突发状况处置、降低事件影响的制度保障,结合设备使用实际制定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是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举措。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规定办理设备使用登记并将使用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定期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校验、检修并如实记录,确保安全防护装置持续有效;结合自身生产作业实际制定完善应急专项预案,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全面夯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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